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何申请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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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间《喜大普奔!我大厚街首个小作坊”入户”啦》后,很多人留言询问详细步骤,今天就做一期关于如何申请入户证的详细流程。


一、办事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二、申请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小作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五)生产加工场所有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的,提供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当地村(社区)组织出具的允许食品小作坊使用场所的证明。


(七)小作坊经营者委托小作坊内其他从业人员办理申请相关手续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指印)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八)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一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纸质资料均为一式两份,每一页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无公章,则需经营者签名并盖指印;申请材料注明需提交复印件并核对原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的所有事项应由该小作坊的从业人员负责。


(四)申请书填写应当字迹工整,可打印或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墨水)手写。


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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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按范本填写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向所在地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街、园区)分局(其中,麻涌、中堂、道滘、望牛墩、洪梅5镇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乡分局申请,以下称各分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地点不相同的或领有不同营业执照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证。


(二)材料接收


各分局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申请


各分局在接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需盖公章或签名盖指印确认。


(四)实施审核


各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新申办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由各分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五)拟发证公示


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生产加工条件符合要求的,各分局应当在发放登记证前对拟发放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与拟发放登记证信息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资质、条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


(六)登记决定


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登记证的,各分局将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发出《不予登记决定书》。


(七)核发登记证


各分局按照市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编号、打印、发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销售范围、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


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决定书》原件、小作坊经营者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登记证。被委托人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指印)的书面委托书。


六、办理时限


本程序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期限:5个工作日。


(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期限: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


(三)拟发证公示:


1.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资质、条件等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


(四)核发登记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受理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包括餐饮服务、现场制售形式的食品经营者和食品小摊贩。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列入广东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和《东莞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食品。食品小作坊的食品不得在网上销售。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八、实施机关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1号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乡分局和各镇(街、园区)分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其中水乡分局负责麻涌、中堂、望牛墩、道滘、洪梅5镇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机构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园区)分局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一、资料下载


小作坊也需要身份证啦。


来源:厚街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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